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三)》共9个部分19个条文,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
其中,《指导意见(三)》明确,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收集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一直是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缓解当事人境外取证难的“瓶颈”,《指导意见(三)》规定,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原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拟收集、提供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最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
此前,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了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接着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