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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4)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4)
2020-06-04 19:39:24 光明网

突出系统集成协同。生态环境具有“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特征,需要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内在规律,抓住山水林田湖草和人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规律,从系统工程和全局高度,统筹兼顾、整体施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贯穿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过程,涉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责任主体,更需要坚持系统集成协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思路,健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体制,完善财政、税收、产业、投资、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机制,让各项举措有机衔接、融会贯通。

3.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现实路径

明责知责是前提。各类主体应该清楚明白自己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与担当。首先,明晰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真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形成权责清晰、上下协调、空间均衡、分配有效的生态公共品供给制度。由于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范围差异大,并且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中央政府应该主导全国性和跨区域的生态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明确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在地方上下级政府和地区之间的纵向事权与横向责任的界定上也要按照匹配原则明确省以下一般转移支付和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支出责任的落实,明确制定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清单和与之对应的支出责任清单。通过财政支出的数量对支出责任进行量化,更加精准地落实和评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其次,明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责任。企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承担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和公众既是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直接实施者,也是社会秩序的监督者、组织者,对政府、企业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最后,科学界定政府和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边界。特别是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明确产权主体,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在实物量统计核算比较精准的基础上科学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通过自然资源资产表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的核算,既可以明晰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主要责任人的自然资源保护的保值增值责任,又可以体现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作为产权主体时的保护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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