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有衔接抢座、抛物都能处罚
《条例》中还特别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行为,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如:遛犬不清理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可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可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的,可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可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可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20元罚款。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的,可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10元罚款;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以刻画、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等。
文明立法呈现三大特点
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从立法任务提出、立项到正式颁布,显现出鲜明的三个特点。一是抓住“促进型”定位,侧重发挥立法引领和价值传导作用,通过鲜明价值导向、树立文明标尺,引导公民崇德向善,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二是突出“首都范儿”特色,《条例》充分考量首都的政治定位、历史传统、人文背景、民俗风情等实际状况,呼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直面超大城市治理的难点痛点,体现首都担当;三是激发“主人翁”意识,立法启动以来,在工作内容和程序上,始终把民意作为立法考量的参照系。各方积极把“主人翁”的责任切实担起来,把文明促进当成自己的事儿、当成责权利相统一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