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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权利的庄严宣示——民法典草案释例(6)

人民权利的庄严宣示——民法典草案释例(6)
2020-05-24 09:47:01 光明日报

●草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点评:车捷代表

深度伪造技术发展迅速,如果不加约束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同时,未来人工智能、语音克隆、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将对既有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带来更大挑战,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1950年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婚姻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

●1954年—1979年

1954年、1962年、1979年,我国曾三次启动民法典立法,但都因条件不成熟而中断。立法机关决定“批发改零售”,先行制定单行法。

●1986年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

●2002年

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次审议后,根据多数意见,立法机关决定仍然采取“零售”模式,先制定单行法,再汇总成民法典。

(文字统筹:光明日报记者靳昊、刘华东)

《光明日报》(2020年05月24日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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