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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权利的庄严宣示——民法典草案释例(2)

人民权利的庄严宣示——民法典草案释例(2)
2020-05-24 09:47:01 光明日报

关键词:土地流转

●案例:以前河北省曲周县东刘庄村的集体经济是零。农村土地分户经营,地界有争议,农忙时节农户抢水、抢电。后来村里对整村土地实施全部流转,成立农民合作社集中经营,农民可以获得股金和分红,实现了农业效益、农民收入双提升。

●草案: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删去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点评:巩富文委员

为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完善了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既可以让农民获得一份可变现的财富,减轻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集约化使用的需求,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关键词:居住权

●案例:原告小高受遗赠其祖父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房屋一套,并已取得产权证。小高多次要求被告张某腾房,张某不予配合。张某称其与小高祖父系合法夫妻,小高祖父通过遗嘱将其名下房屋留给小高,但保留了张某的居住权,待小高帮助张某申请到廉租房后张某才能搬出。为此,小高将张某告到法院。

●草案: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点评:巩富文委员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得到确认,对于解决“住有所居”问题、保障个人稳定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让住宅这种重要资源充分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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