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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个人和单位垃圾分类应负哪些法律责任?法官解读来了

在京个人和单位垃圾分类应负哪些法律责任?法官解读来了
2020-05-01 16:49:11 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市城管委去年公布的数字显示,北京目前每天会产生近2.6万吨生活垃圾,人均每天1.1公斤,全市29个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均满负荷运转。5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施行,那么,在京个人和单位作为垃圾分类的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违规投放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在京个人和单位垃圾分类应负哪些法律责任?法官解读来了

单位和个人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在修订前,《条例》仅要求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在则要求“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尽管只是几字之差,法律义务却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原来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需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而5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则承担了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整体义务,并不仅限于投放范围。

在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上,北京充分吸取了上海的经验,对垃圾分类的种类从用户的视角予以优化。上海市的垃圾分类条例主要是依据垃圾处理的分类需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为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但由此也给很多不理解垃圾处理原理的上海市民带来困扰,例如饼干和干瓜子皮是湿垃圾,而湿纸巾是干垃圾。北京市新修订的《条例》将生活垃圾分类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兜底性的其他垃圾,从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的视角进行分类,降低了分类门槛。此外,针对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条例》要求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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