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份野味报价单里,除了很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野生动物实际上是法律未禁止经营和食用的。比如斑鸠、竹鼠、松鼠、果子狸、刺猬、狍子等。其中的果子狸就是导致17年前“非典”重大疫情的重要中间宿主。
这些野生动物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明确列入了“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相关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未禁止食用,但出售者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狩猎证、养殖许可证、进口许可)和检疫证明。
按照公众一般的理解,所谓“野生动物”就是野生的动物。但公众的这个认知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际上有一定的偏差。
“法律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过于狭窄。除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责任之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猎捕、经营、食用的野生动物是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说。
此外,还有一种野生状态下的动物,比如蝙蝠、土拨鼠,它们既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不属于“三有动物”,更不属于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传染病防治法》只对食用野生动物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时,才能追究销售者、食用者的民事责任。仅违法食用国家重点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未造成疫病传播的,也不能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欠缺还造成另一种怪相,就是抓野生动物的人有事,而吃的人没事。“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41条的解释,购买野生动物或者请客吃野味的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赠予野生动物或者被请客吃野味的却不构成犯罪。这明显很不合理,不利于打击野生动物贪污受贿行为。为有效解决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持有、食用野生动物罪。”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