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饮食文化传承和传统中医药的影响,很多人看到天上飞、水里游、路上走的动物,首先想到的就是能不能吃。
连日来,一场由野生动物交易、食用引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大讨论。为何处罚的多是捕杀和交易者,且鲜有食用者?如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环境科学和法学专家。
错误观念下的野味饕餮
近年来,面对不断高起的野生动物售卖价格,老饕依旧趋之若鹜,吃者人数众多,售卖行为屡禁不止。从百度搜索排行看,处罚和追究犯罪行为的多是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野生动物,少有涉及制作加工、食用的。
图为腾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清查餐馆非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行为。(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供图)
网上有一幅来自武汉华南海鲜市场一家“野味”经营者的报价单照片,其中所列经营范围不乏大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比如孔雀(绿孔雀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鸡(根据不同品种分属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娃娃鱼(又称大鲵,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梅花鹿(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鳄鱼(扬子鳄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增加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意味着“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而购买的,构成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以食用为目的而购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