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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回归:社区矫正以法律刚性彰显柔性治理(2)

监管为回归:社区矫正以法律刚性彰显柔性治理(2)
2019-12-29 21:08:40 最高人民法院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作了许多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等。

三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社区矫正法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等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因素,因人施教,实施个别化矫正。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这个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要把矫正小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管理,组织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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