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和机制还需要完善,特别是宪法的权威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只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真正把宪法权威树立起来,宪法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够取得成效。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特别要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现行的立法体制机制已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已经制定出了大量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重点解决立法的针对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立法不及时等问题,确保立法能够在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让立法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让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三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社会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意味着国家兴旺发达、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法治是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否则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实现。为此,必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如食品药品、生态环保、土地规划等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还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