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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役养老保险。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延伸阅读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