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其中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安家补助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4、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5、医药生活补助费。经军以上机关批准,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生活补助费750元;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6、奖励工资。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7、退役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全额发放。
8、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9、工资、津贴发至离队当月。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生活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2、安家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退役医疗保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