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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3)

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3)
2019-11-09 12:56:15 中国纪检监察报

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只有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才能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决定》指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决定》部署,必须进一步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关键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决定》指出,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实践中,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既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宪法规定,各级监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纪检监察监督最根本的是强化政治监督,要牢牢把握“两个维护”首要任务,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职能,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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