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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2019-11-09 12:56:15 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决定》强调,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这指明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各级组织、所有党员干部和一切公职人员,行使权力都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决定》全文52次提到监督,并作出专门部署,表明我们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任务越来越明确,路径越来越清晰。

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课题,“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党的八大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我们党对监督的认识不断深化。邓小平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并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监督体制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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