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报请特赦,重在“慎”字,要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罪犯的相关材料,核实事实证据,落实公示制度,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第五,审理裁定,重在“公”字,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符合特赦条件的逐案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第六,法律监督,重在“严”字,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对相关控告、举报、申诉,要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军地配合,重在“融”字,军队政法机关要依法办理军队服刑罪犯特赦案件,同时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做好相关服刑罪犯的甄别、取证、评估等工作。
第八,安置稳控,重在“细”字,要做好被特赦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赦对象教育、帮扶、安置,防止重新犯罪。
第九,督导检查,重在“实”字,各地党委政法委要统筹本地特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严格依法办理不折不扣执行特赦
司法部要求,要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对罪犯作进一步甄别,严格按照特赦决定的对象、标准,对初步确定的罪犯逐人逐项核实。确定名单后,要及时送有关机关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要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逐案审查,并按照规定公示罪犯名单。要做好特赦人员释放前教育,使其切实悔罪感恩,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对其他在押罪犯要加强教育管控,引导其摆正心态,安心服刑。
公安部要求,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待交付执行罪犯,逐一进行拉网式摸排,核实罪犯身份等重要信息,确保证据扎实。要开展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显倾向性意见后予以反馈。要严格公正办理特赦案件,做到适用法律准确,报请程序合法,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最高检要求,加强对特赦实施的全程、同步监督,确保特赦实施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开展。及时监督纠正特赦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特赦对象符合条件、特赦程序依法合规。要及时受理、核查相关控告、举报和申诉,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利,促进特赦实施工作廉洁高效开展。
最高法要求,准确把握特赦决定所规定的特赦范围和适用条件,准确做好特赦对象筛查甄别、审核把关工作,科学审慎做好罪犯释放后的风险评估,坚决做到不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也不能放。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个特赦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