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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特赦对象中,第一、二、六、七类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是本次特赦新增加的。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规定只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情形
中央政法委特别强调,要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的情形:
一是犯特定重大罪行的,即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不得特赦。这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刑事犯罪实际情况,为避免社会误解、影响群众安全感,对这些罪犯不予特赦。
二是余刑较长的,即对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不得特赦。
三是之前特赦后再犯罪的,即2015年被特赦后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特赦。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不得特赦。“不认罪”是指对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可。这样规定,有利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五是经评估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不得特赦。
“九大步骤”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为严格规范实施特赦,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围绕“九大步骤”,把握好“九字诀”:
第一,摸排甄别,重在“全”字,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确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名单。
第二,调查取证,重在“深”字,确保特赦证明材料真实、充分。
第三,风险评估,重在“准”字,要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确倾向性意见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