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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挪用公款30万元,是否已过追诉时效?(2)

9年前挪用公款30万元,是否已过追诉时效?(2)
2019-05-22 13:12: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是包括本数的,“不满”是不包括本数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其对应的追诉时效应该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所以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其对应的追诉时效应该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对应的追诉时效应该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2.本案的追诉时效为几年?

本案中,刘某挪用A公司公款30万元,用于出资成立B公司。B公司成立后,刘某将3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给了A公司,显然这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本案中,刘某挪用A公司公款30万元,用于出资成立B公司,事后已经归还了A公司,而且被挪用的资金不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也不满二百万元。所以,本案中的挪用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时效为十年。

3.本案是否已过了追诉时效?

本案中,刘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于2008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立案调查是2017年,其间经历了九年,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十年。所以,可以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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