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入伍、就业方面。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养老方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4)住房方面。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医疗方面。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
国家修建烈士纪念设施安葬、纪念、缅怀烈士,弘扬、传承英烈精神。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