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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进一步加大烈属优待力度问题
现行法规政策对烈属优待作出了规定。烈士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按规定分类享受免交保教费、免交学杂费、降低录取分数、优先录取等优待。烈士遗属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同时,各地通过给烈属悬挂光荣牌、邀请参加相关活动等方式,不断提高烈属的政治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国家将健全完善烈属优待制度,进一步扩大烈属优待范围。
延伸阅读烈士遗属主要政策
烈士遗属的主要政策共分为烈士评定、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烈属优待、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烈属异地祭扫、宣传与权益维护等方面。
烈士评定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