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反之,则有可能陷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近日有媒体曝光,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分红。我们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告诉大家:
这些股权分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碰不得。
1、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索要“干股”分红
2018年6月,福建通报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充当“保护伞”问题。2009年至2011年,张志龙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明知许某等人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情况下,不但不予追查、打击,还伙同他人向其索要钱款及“干股”分红合计人民币151.75万元,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此外,张志龙还涉嫌其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4月,张志龙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培新的沦陷,就是从收干股开始的。王某是陈培新的小学同学,关系较好。2002年前后,王某想找块工业用地盖厂房。他物色良久,看中了前埔的一块地。这块地属于某公司,而这个公司属于某街道。在陈培新的“牵线搭桥”下,该公司和街道有关人员对王某关照有加。后来,王某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成立前夕,王某告知陈培新,想送给他一些股份,待厂房盖好出租后可分红。陈培新欣然接受了王某的“好意”,并让妻子陈某具体接洽入股一事。此后,王某便将公司5%的股权登记在陈某名下。2005年至2015年间,陈培新累计获得王某给予的相关股份分红60万元。此后,“收钱办事、办事收钱”便成了陈培新的家常便饭。2018年12月,陈培新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