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允许配偶在其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
2016年7月,安徽通报省供销社财务会计处处长、机关第四支部书记王和义违规兼职取酬、允许配偶在其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问题。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王和义根据党组安排,兼任安徽和合生态农业、和合冷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违规领取董事津补贴10.4万元。2012年6月,王和义在担任安徽新力投资公司董事期间,其妻子侯桂芳任法人代表的安徽怡然商贸有限公司向安徽新力投资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入股500万元, 2012年、2013年合计获得公司分红175万元。2014年12月,安徽怡然商贸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股份以原价转让,同时退回了分红款。王和义退回了已领取的10.4万元董事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组织委派担任公司高管期间违规投资入股并分红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入股分红,党纪戒尺就会落在他们身上。
2016年5月,青岛通报5起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典型案例。2001年6月至2013年9月,莱西市发展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原科长臧文波在组织委派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违规投资入股该公司并分红。莱西市纪委给予臧文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本人已按规定将股份转让、不再担任公司职务。
5、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