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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冲: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助力经济“新常态”发展(2)

2019-03-28 18:20:10  中国理论网    参与评论()人

在这里,所谓的“一个主干”,即指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过程中构建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准确把握当前科创领域产权关系,要诉诸于我国若干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与制度演变。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均为国家出资运营的公立机构,因此其产出的科技成果被定性为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须严格遵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环节繁多的分级审批、资产价值评估等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使得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创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在实践中受到明显约束。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进行修订,决定将作为无形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取消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批准和备案的行政程序。然而,这一制度变化目前尚未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践证明。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与行政管理制度的不一致,使得高校与科研院的研发成果产权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阻滞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因此,进行有效法规整合,消除现有法律或政策文件的不自洽、不完善环节,推动公立高校、研究机构科研成果产权关系归属清晰,是当下最迫切的改革焦点。

当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在破解“产权关系”这一主要矛盾以外,健全高效的“外围基础设施”同样也不容忽视。前面提到的“两个外围”,其一为构建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其二则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资助与科技金融机制。

在一套较为成熟的科技创新体系中,应存在大量竞争活跃的科技服务机构,更好发挥其专业性能,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与转化应用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供需不匹配、信任缺失以及搜寻成本过高、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和投资前景难以把握等问题。当下,我国科技服务领域依然部分延续若干年前的管理路径,科技服务机构多具有行政色彩和事业单位背景,对财政资助及政策支持的依赖性仍然突出,难以形成充分竞争、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服务市场。破解这一瓶颈,有关政策应着重鼓励市场化、社会化的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秉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方法,培育和充实多元化的科技服务市场参与主体。而在引入新兴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改造与利用高校及研发机构内部技术转化办公室,充分发挥其优势与主动性,更紧密地从研发前线挖掘价值。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其本质在于提升人的能力。作为方兴未艾的新领域,科技服务对专业化人才的要求极高,需要更多具备技术研究、经济管理、法律咨询、交易决策等方面的高素质复合型产业人才,因此,加速储备该领域的人力资源、建设人才队伍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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