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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奇莱案”水落石出:别歪曲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含义(3)

第二,在院长庭长依法监督管理上体现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在于监督管理者有明晰的职责范围和权力清单,确保民主时充满活力、集思广益,集中时有理有据、决策有力。司法责任制是个整体概念,既包括审判责任,也包括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只有全面理解和落实,才能实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四类案件”,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于审判质效、类案同判、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总之,院长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因怠于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院长庭长相应责任。“凯奇莱案”作为一起历时12年的重大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牵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重大经济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从案件性质上看,属于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中提到的“四类案件”,院长庭长依法按程序留痕签发,正是依法履职、担当尽责的表现。

第三,在构建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上体现民主集中制。只有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才有利于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作用。

在发扬司法民主方面,要确保机制有序衔接、意见充分释放、平台全程留痕。院长庭长要充分尊重审判组织的主体地位,即使不同意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决定,也应当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对于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倾向性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可以独立决定是否采纳,复议后仍未采纳的,院长庭长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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