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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奇莱案”水落石出:别歪曲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含义

原标题:“凯奇莱案”水落石出:别歪曲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除各种牵强附会的“阴谋论”外,很大程度在于炒作者歪曲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含义,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中的“审理者”混同于案件承办人,将院长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曲解为插手干预案件,甚至将个别人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审判纪律的行为,美化为坚持原则、抵制干预。实践中,有的同志对民主集中制和司法责任制的关系把握不准,以为一旦讲了“集中”,可能又会回到改革前层层汇报、层层签批的办案模式。事实上,结合宪法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认真加以分析即可发现: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宪法确定的治国理政原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毫无疑问,作为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民主集中制应当贯穿于人民法院党建队建、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等各项工作全过程。

当然,审判权力运行有其特点和规律,在具体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时,应当结合宪法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要求,实事求是,统筹考虑。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确定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时的组织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除审判委员会外,人民法院其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就不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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