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新民网】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点,中消协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部分案例归纳出十个亮点。
亮点一: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问题: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法条: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解读:
《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亮点二: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平台购买的护肤化妆品怀疑为假货,与之前所用同款产品差距较大。之前自己曾因特价购买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杨女士认为,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投诉该平台不顾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