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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拟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2018-06-20 05:57:1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电子商务法拟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电商经营者设“搭售陷阱”“押金陷阱”拟最高处50万元罚款

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此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该涵盖在内。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焦点1

设“搭售陷阱”最高罚款50万元

针对“搭售陷阱”“押金陷阱”等备受争议的网购现象,电子商务法拟制定针对性条款,明确规定“搭售商品不得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否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

此前,一些电商平台曾陷入“搭售陷阱”质疑,其推出的预订机票、火车票等业务,被指加入了酒店优惠券、机场VIP休息室等等“默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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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草案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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