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获得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等工作。
第十条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如实填报研发费用支出数额,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补助的,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时期内中关村管委会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