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指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经费支出。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三)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第七条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10-1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500万元的,按照每家20万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发布当年的《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的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企业研发费用的数额进行审核。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制定支持方案,报请管委会会议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