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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自觉自信、开放透明的政党形象——聚焦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2017-12-26 17:08:20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题:彰显自觉自信、开放透明的政党形象——聚焦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林晖、荣启涵

彰显自觉自信、开放透明的政党形象——聚焦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12月25日,一份彰显中国共产党自觉与自信、气魄与决心的法规重磅出炉。

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九大后发布的首部条例,也是党务公开领域的首部基础主干法规。

《条例》对党务公开的定义和原则、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式等根本性问题都作出明确规定,搭建起新时代党务公开工作的“四梁八柱”,标志着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为何公开党务:党内民主的内容自信开放的象征

党务公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坚持的一贯原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长期在探索和不断完善党务公开制度。

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多个文件,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党务公开其实离公众并不遥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中央正风反腐的步伐,一只只“老虎”的落马消息,一件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例和数据的发布,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备受关注,这就是党务公开工作的一个缩影。中央组织部也每年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公开最新的党员党组织数量、结构组成等数据。

除了将职责范围内一些事项进行重点公开,中央有关部门还主动掀开“神秘的面纱”,自信亮相于世。如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中联部等都曾向驻华使节、境外媒体、社会公众开放。党的十九大期间,还首次推出“党代表通道”。

然而,同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当前党务公开还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规范、载体不够丰富、方式比较单一等,还存在失之于散、碎、乱的局限性,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公开内容上把握得不够好,既有该公开的没公开、党员和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和参与党务的问题,也有不该公开的公开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表示,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不久,中央就加强和规范全党党务公开工作出台一部基础主干法规,是我们党更加开放、民主、透明、自信的象征,对于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何为党务公开:“首先是党内的事,又不仅是党内的事”

什么是党务公开?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此次《条例》对“党务公开”的概念进行了首次权威界定。

《条例》明确,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许耀桐认为,这一定义将“党务”的内涵界定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

“所谓党务,首先是党内事务,党的组织和党员对党内的事有其知情权。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是执政党,党内事务、党的方针政策等自然会对国家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党务公开又不仅是党内的事。例如,党中央制定的五年规划纲要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许耀桐解释道。

同时,这一定义也将党务公开的“公开”,分为党内公开和向党外公开两个层面。

许耀桐指出,与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等相比,党务公开有其自身特点和基本规律。

“政务公开面对的是老百姓,只有对外公开。而党务公开,有公开的范围和先后的问题。有些党务公开是先党内后党外,有些党务在党内公开,有些则在一定范围和层级内公开。”他说。

公开什么、谁来公开、向谁公开:“分门别类、量体裁衣”

公开什么?谁来公开?向谁公开?《条例》对党务公开的内容、主体和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开什么?

《条例》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规定,包括4类情况: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指出,这4类情况实质上是对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内容的细化。“规定要公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句十分亮眼。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建议、畅通党员群众参与党的政策举措制定渠道,这对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谁来公开?

党务公开可以分为3类主体,即:

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

《条例》对各级各类主体的公开内容,都分别作出规定:

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党的地方组织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党的基层组织公开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公开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处分等情况;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甄小英表示,3类主体基本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实现党务公开全覆盖、无死角。“《条例》把党的中央组织也纳入其中,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

——向谁公开?

《条例》中明确了党务公开的4种范围: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甄小英分析指出,每一类公开范围都对应着特定情形,具体公开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做到分门别类、量体裁衣。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特别要求党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报上级备案并按规定公开。

“这正是从实际出发,根据《条例》总体性要求,在具体执行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甄小英说。

怎么公开:设定4道程序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不出来”“党员关心的不公开,公开的党员不关心”……此前,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党务公开制度性规范,一些基层组织的党务公开实践曾暴露出不少问题。

为确保党务公开的严肃性、规范性、时效性,《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在程序设置上,《条例》要求,党务公开要经过“提出-审核-审批-实施”4个程序,并规定了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职责——

例如提出环节,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需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例如审批环节,《条例》要求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这意味着公开内容的必要性、准确性都将经过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党务公开内容既不违反保密规定,又充分满足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张志明说。

在具体的公开方式上,依据《条例》要求,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的,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不同的公开方式体现了党内党外相区别,多样的公开手段则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更需要权威平台、权威声音。

日前,最新版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新闻发言人名录公布,244位发言人“集中亮相”,包括来自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中联部、中央网信办等13个中共中央部门的20名新闻发言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首次出现正部级新闻发言人,这个发言人就来自党的组织——中央纪委。

实际上,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条例》着重引导的方向。

根据《条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及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同时还明确,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为了避免党务公开流于形式,《条例》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追责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党的组织就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对下级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规定了考核评议、督促检查机制。

马怀德认为,这将有利于压实责任、落实责任,确保公开内容和范围不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开程序和方式不随意突破或变通,使党务公开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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