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中央组织一章,将原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项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修改为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原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增写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的内容,把这一领导体制在党章中确立下来,有利于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央军委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军队中党的作用和政治工作,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二、第三句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在党的地方组织一章,将原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项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修改为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在党的基层组织一章,回应基层呼声,着眼于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将原第三十条中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调整为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适应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充实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将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定理想信念等内容写入相关条款。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和作用,将原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表述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适应社会组织发展趋势,增写一款规定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的内容。增写一条规定党支部地位和作用的内容,表述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增写这一条,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作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党章修正案吸收近几年党的纪律建设和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在党的纪律一章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前增写一款,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同时,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合并充实后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给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经成为执纪工作的大多数,有效防止了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这次修改党章,在原第四十条中补充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充实这些内容,规范了给以党纪轻处分的权限,填补了纪律处分程序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