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法上一般主张的是“过错责任”,为什么立法上要如此调整,为救助人专设“免责条款”呢?这是因为,见义勇为亟须国家立法的撑腰。如果任由免责环节缺失,法律条文将见义勇为者与其他人等同视之,那么见死不救的情况,恐怕会如同传染病一般蔓延,最终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
环顾国际,在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都有所谓“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根据现实所需,借鉴先进经验,我国《民法总则》设立“好人条款”,《侵权责任法》还有司法解释开通“绿色通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让“丁慧们”轻装上阵,更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救助风气。
当然,从社会利益最大化来说,我们既要鼓励主动救助,还应倡导科学救助,让救助者、受益者、社会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