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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再发力 初违不罚清单再扩容(4)

(十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四)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不符合规定的个人未持有《许可证》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合法境内电视节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十五)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设置接收终端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六)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七)违反《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未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管理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八)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