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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再发力 初违不罚清单再扩容(2)

北京市文化市场第二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

下列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认定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共计18项。

(一)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正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合法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在印刷结束前验证并收存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完成备案。

(四)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企业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未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五)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六)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未查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