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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再发力 初违不罚清单再扩容(3)

(七)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八)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巡查责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九)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二)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