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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人重伤,谁来负责?(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案中物业公司辩称对于业主堆放在公共楼道内的物品,由于所有权问题,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物业公司也曾对拾荒的业主进行过多次劝说,但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做到这种程度远远不够。法院认定,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先生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先生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这份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先生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外,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何业主和物业要担责赔偿?

在认定责任时,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先生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王先生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综合评判确定王先生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专职为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提供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的单位,系受小区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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