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宣判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认定其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犯LV七件商标,判茉莉奶白合计赔偿1030万元。由于LV的“老花”与中国宝相花同源,且LV与奶茶实属不相关领域,舆论场上议论纷纷。一边是司法认定,一边是“LV身后空无一人”的情绪刷屏,这些争论引发诸多思考。
本案的裁判逻辑并非“奶茶与皮具是同行”,而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LV的四叶花卉图形经数十年经营已达驰名状态,而茉莉奶白使用的图形与之近似,且其自行申请的相关图形商标多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注册未成而大规模商用,这是茉莉奶白败诉的关键。
舆论的“错位共情”里藏着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为什么一家中国企业使用与本国千年纹样气韵相通的图形,最终却要向一家法国公司支付逾千万元的赔偿?为什么“老祖宗的东西”,在现代商标制度面前不堪一击?值得追问的是制度逻辑本身。商标法保护的从来不是图形之美,而是符号与商誉之间的连接。一个标志能否成为商标,关键在于“显著性”——它必须能指向特定的商品来源。传统纹样因为千百年来人人可用,恰恰“缺乏显著性”,后来者难以将其注册为商标;而某个企业若将近似图形长期、排他地投入商业使用,符号便与其商誉深度绑定,获得“经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进而可注册、可驰名、可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同一条规则,对后来者是门槛,对先占者是护城河。显著性制度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在效果上却天然偏向时间上的先行者与资本上的强者。公有领域的文化元素,正在经由私人商誉的长期灌注而被事实上“圈占”。
LV最近的一系列行为引发了广泛争议。它一边利用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赚钱,一边却对国货提起诉讼,并且还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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