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奉贤区,董某驾驶小客车沿某公路行驶。杜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有事要下车,董某便将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杜某下车开门时,潘某正好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避让不及撞上了车门,导致电动车损坏,潘某也摔得全身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和杜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董某等人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只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乘客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由于几方协商未果,潘某将杜某、董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理应承担责任;董某作为驾驶员,未在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与杜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还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之间的责任分配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因此对抗被害人,也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全部损失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赔偿总额共计40余万元。
日常生活中,“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时,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月15日上午8点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滨河路发生一起致命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一名男性死亡,另一人受伤。涉事的两名司机已被警方传唤,涉案车辆被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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