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栋九层住宅楼的一楼业主覃某和卢某因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导致房屋价值受损,向同意并参与加装电梯的业主提出补偿要求。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后,覃某和卢某将楼上十多户业主诉至法院。

该住宅楼为步梯房,每层三户。为了满足出行需求,业主们决定加装电梯,并确定出资加装电梯的全部业主为电梯共有产权人,建设资金和日常维保等费用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摊。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就加装电梯事宜及设计方案征询了各业主的意见,一楼部分业主表示“同意不参与”,而三楼以上的多数业主则表示“同意并参与”。同年9月,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加装电梯项目已公示且未收到书面异议。随后,唐某、罗某等14户业主同意并出资参与加装电梯,并委托相关单位推进建设。
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一楼业主覃某以影响其房屋采光、房价为由,要求补偿3万元。社区多次组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覃某和卢某将楼上业主诉至法院,请求补偿。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加装的电梯已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位于一楼楼梯口正前方,与原告房屋相距约1.86米。电梯外立面从地面到1.9米左右的高度为贴砖材质,上方的外立面除电梯开门的一面外,其余三面为铝板材质。电梯在第二层、第三层不设置停留按钮,第四层至第九层均设置了停留按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法院认为,电梯加装确实对原告房屋的日照、采光产生了一定影响。现电梯已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方便了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出行,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法院依法酌定唐某、罗某等14户业主分别向原告补偿1500元,总额共计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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