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金晨肇事逃逸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次日,警方发布通报。随后,金晨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并附上了受伤的照片。
警方通报指出,事故发生后,金晨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助理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前往上海一家医院检查住院。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理。交警初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按简易程序处理。调查中发现,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但事后并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其他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金晨在其社交账号中表示,由于事发突然加上情绪紧张,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当她手术结束恢复意识后,了解到事件处理过程,认为自己作为实际驾驶员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不当处理的责任。因此,她让助理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理赔,所有车损费用及路边设施和房屋围墙相关方的经济损失由她本人全额承担,相关赔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表示,结合警方现有通报,金晨与助理徐某青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二人的行为已触及违法行为。通报提到助理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这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者构成犯罪,而金晨的驾车行为只是普通交通违法,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再加上通报明确无骗保事实,彻底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助理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5-10天、罚款200~500元是法定后果。
关于金晨受伤去医院是否算逃逸,周兆成表示不算。因为逃逸的核心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跑,她是真受伤去就医,还安排了助理留在现场报警,这是合法的。但如果后续发现她借就医之名逃避责任,或者默许顶包,那性质就变了。
周兆成强调,妨害作证罪的成立需要主动指使他人作伪证,这是独立于交通违法的另一类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知助理虚构“自己是驾驶人”的事实向交警作虚假陈述,仍默许、放任该行为,干扰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案件(比如导致交警最初作出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就属于“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可单独被处以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目前通报中无任何金晨指使顶包的证据,所以她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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