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为了儿子儿媳和好如初,立下《遗赠》,将房产与存款留给儿媳。然而,当时老人并不知道儿媳即将和儿子离婚。这种情况下,遗赠是否有效成了争议焦点。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赠纠纷案。陆某甲与梁某夫妇育有儿子陆某乙。1997年,陆某乙与韦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但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2015年8月19日,陆某甲与梁某共同立下《遗赠》,决定将夫妇二人名下位于老家的一处房产及梁某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赠与韦某,此时陆某乙与韦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然而,2015年9月,继承事实尚未发生,韦某便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自己的账户。此后,韦某将户口迁出。
2023年,陆某甲病逝,矛盾也随之而来。2024年初,梁某另立遗嘱,明确表示撤销此前对韦某的遗赠,并指定其子陆某乙为全部财产的继承人。因协商未果,梁某与陆某乙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5年所立的《遗赠》无效。
原告梁某、陆某乙诉称,陆某甲与梁某立下《遗赠》时,仍以为韦某是陆某乙的妻子,期望其能履行赡养义务,为二老养老送终。然而,韦某自2015年搬离后,从未对老人尽到赡养责任,甚至在老人生病期间也未曾探望。直至2023年陆某甲因生病需支付医药费时,家人才发现,韦某已经擅自将梁某名下的20万元存款转走。梁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曾多次向韦某追讨该笔款项,均遭拒绝。为此,病逝前的陆某甲及梁某均决定撤销对韦某的遗赠。
韦某辩称,该《遗赠》系二位老人经充分考虑后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应受法律保护,并且梁某仅有权撤回自己份额的遗赠,无权撤销陆某甲的部分,自己仍有权继承陆某甲的遗产。
广西南宁一对老人在儿子离婚判决已下达但尚未生效时,因不知实情,立下《遗赠》将房产与存款赠与儿媳。儿媳在立遗嘱数日后便将20万元存款转至个人账户。多年后老人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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