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孙某某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过时,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心情烦躁。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宇加速通过,并不顾孙某某劝阻持续加速行驶。随后,他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和胡某某(男,殁年不满1岁,由胡某抱在怀中)。廖某宇随即踩刹车并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由于车速极快,最终撞击到被害人,致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廖某宇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认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的情况下高速驾驶车辆,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宣判。
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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