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景德镇中院判决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方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一辆特斯拉model3小型轿车从景德镇市珠山区观英小区出发前往御窑景巷吃饭途中,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与同车朋友孙某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后,廖某宇猛踩油门加速,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km/h(该路段限速40km/h)。在此过程中,孙某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劝说其减速,但廖某宇不听劝说,继续加速。廖某宇驾车严重超速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遇行人胡某、王某某及胡某某。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无法有效避让,导致车辆与三人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后也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宇驾驶车辆碰撞前速度约为129km/h。案发后,廖某宇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检方认为,廖某宇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在节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干道故意严重超速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1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从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将于1月9日上午,在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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