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吉林高院对刘雪峰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维持原判。

刘雪峰故意杀人案发生于1991年8月1日,被害人是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镇一中校警辛某。警方调查后认为,三岔河镇苗圃工人刘雪峰系该案嫌犯,于当年11月15日将其收容审查,后于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因凶手手段残忍,该案在当时影响十分恶劣。被害人身中三十余刀,左右两侧脸颊各被划出六七厘米长的伤口。法院一审判处刘雪峰死刑,二审虽仍认定他“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认为判死刑“量刑欠当”,遂改判死缓。
侥幸保命的刘雪峰及家人多年来不断申诉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刘雪峰父亲刘景瑞的申诉,后于1998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09年,刘雪峰经过数次减刑后出狱,继续申诉。2018年,吉林省检察院以“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此后该案再无进展。
2022年11月,刘雪峰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龙、杨岚为他申诉,律师在研判案卷、实地走访后,于2023年5月向吉林高院提交申诉材料。同年5月27日,媒体刊发文章披露了该案的种种疑点。此后的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决定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4年6月21日和2025年9月17日,刘雪峰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两次开庭。庭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省检察院建议依法改判。
12月26日,刘雪峰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在松原中院开庭宣判。吉林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刘雪峰是否是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二是现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吉林高院再审后采信了本案侦办人员的证言,认为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逼供。同时,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因此,吉林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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