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总工会披露了一起案件。安徽某物业公司员工孙某月薪3850元,为了涨工资,通过微信分四次给四位领导转账共5000元,并留言请领导帮忙协调加薪。随后公司以孙某的行为构成《员工手册》中明令禁止的“行贿”为由将其开除。孙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其诉求,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23100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旧版《员工手册》无“行贿”条款,且新版《员工手册》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存疑,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查明孙某已签收新版《员工手册》,其私下发红包求加薪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孙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但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行贿”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案提醒职场中,员工通过不正当方式谋取个人利益,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仍可能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安徽某公司员工孙某向领导江某转账2000元,并向两位马姓领导及领导舒某各转账1000元,留言请求帮忙涨工资。随后,公司以孙某行贿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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