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与六名亲友相约在某农庄的营地露营。李某饮酒后游玩时,不慎掉入河中被冲走,被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
事发后,同行的六人约定向李某家属赔偿45万元。此后,李某家属将农庄起诉至法院,索赔46万余元。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农庄与引胜河毗邻,应预见到游客可能进入引胜河区域活动的风险。虽然引胜河本身不属于农庄的经营范围,但因与经营场所紧密相邻,农庄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游客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农庄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这些标志仅设置在树林区域及门口,未在河边附近设置,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游客进入引胜河危险区域,也未对游客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引导,存在一定瑕疵。李某的死亡结果与农庄管理上的漏洞有关联性,因此,农庄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