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不满12岁的孩子结伴戏水,不幸发生溺亡惨剧。痛失爱子的父母将一同玩耍的四名同伴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24年3月,在广东河源,五名未成年人(年龄8岁-11岁)相约到某桥下水潭玩耍。起初,他们在浅水区玩沙、玩水。之后,其中三人往深水处走,10岁的小明与8岁的小红不慎落水。11岁的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但因水深不敢过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对方赶紧游回来。岸边9岁的小丽与11岁的小天发现后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
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小明已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小明一同玩耍的四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河源市和平县法院审理认为,几名同伴均为未成年人(均未满12周岁),虽对到河边玩耍及到河中游泳可能导致的危险有一定的风险认知,但身体及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情况时自保尚有不足,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在小明溺水时,其他同伴呼喊、报警等行为,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因此,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每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悲剧的发生,都向社会敲响警钟。未成年同伴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主体,本案中救助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能力有限,不应苛责其必须成功施救。如悲剧不幸发生,同伴可积极采取呼救、向周边成年人求助或报警等合理方式,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救助行动,争取最佳救援时间。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监护责任,尽到教育和保护义务,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高发期,家长应尽到更严密的监护职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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