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自去年3月1日起在千灯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直至因病治疗出院之日,没有单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经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白某在昆山市某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6.32万余元,按相关医保待遇计算,医保统筹基金可支付17.33万元;白某在上海某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8.89万余元,按相关医保待遇计算,医保统筹基金可支付14.09万余元。
白某出院后,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46万余元。去年9月30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常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白某医疗费10.1万余元、病假工资2188.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71.7元。
劳动仲裁后,白某和常州某公司均提起诉讼。常州某公司请求判决公司无需向白某支付医疗费10.1万余元、病假工资2188.8元和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71.7元;白某则请求判决公司向他支付医疗费损失45.2万余元、病假工资7899.31元、二倍工资差额11363.96元、2024年3月的车补等3700元、交通报销款58.68元。
一审法院认定,自去年3月1日起,白某在某外卖平台千灯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白某与湖北某公司签订外卖配送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不受该公司的管理,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派遣或其他类似劳动法律关系。
一审另查明,某外卖平台骑手APP显示,白某于去年3月1日注册,站点为常州某公司(昆山)某站,员工类型为全职,2023年3月正常出勤15次、异常1次、请假0次,并载有每日要求的班次出勤得分及班次完成单量,3月预付服务费为5276.38元,服务费显示的抬头公司名称为常州某公司(昆山),应发款项为5907.81元,包括责任底薪、阶梯奖励、月度贡献奖等,另代扣代付个税、保险等共计631.43元。去年4月20日、5月20日,北京某公司分别向白某转账5276.38元、346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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