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钱先生因开车时嘴里叼着一支牙线棒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此感到困惑并质疑交警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合理性。11月12日,该事件经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讨论。当天傍晚,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表示,经过复核,原认定不当,已依法撤销。

钱先生介绍,今年8月25日,他驾车途中将一支牙线棒叼在嘴里,被交通摄像头拍下。隔天他就收到了相关处罚信息,被认定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钱先生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申诉,但得到的回复是“嘴里叼牙线如果存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

问政江苏对此事报道后,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回应称,当事人的行为未实质性影响到操作驾驶车辆,原认定确有不当。目前,已依法撤销,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同时将进一步优化执法审核流程,提升对交通违法认定的精准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钱先生在接受回访时表示,交警已经联系了他,违法行为记录已撤销,他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以后会注意驾驶安全。

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旭辉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对于“口叼牙线”是否属于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在解释认定时也需考虑合理性。他认为,驾驶人虽叼了牙线,但双手没有离开方向盘,正常驾驶,这种情况下的危险性程度与接打电话不具有可比性,予以警告的处罚在合理性上有待商榷,缺乏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教育引导优先原则。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惠天指出,行政处罚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如果没有能显示异常车况的证据链,仅凭“叼着物体”的静态照片下结论偏武断。“抽烟驾车”之所以常被认定,是因为它往往伴随单手操作、打火、弹烟灰等一系列动作,危险性更直观;牙线棒是否具备同等风险,需个案判断,而非类推认定。惠天建议,对“妨碍安全驾驶”的兜底条款列举化、分级化,把“高风险动作”与“低风险姿势”区分开,明确取证要点;推行先提醒、再处罚的阶梯式管理,对风险边界不清、尚无危害后果的轻微情形优先教育;对复发或与其他危险动作并发的,再从重处理;另外,强化说理式执法文书,说明“危险如何发生”的推理链,减少“看图说话”。
近日,无锡市民钱先生遇到了一件让他感到困惑的事情。他在开车时嘴里叼了一支牙线棒,却因此收到了一张警告处罚单,理由是“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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