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起案例: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化名)犯重婚罪,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化名)与被害人温某(化名)在富源县登记结婚,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两年的时间。后吴某(化名)离家出走到曲靖打工,在打工过程中与老程某(化名)认识,之后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至今,且在2023年5月3日共同生育一女,于2024年3月18日在富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025年4月10日派出所报案。2025年7月16日,吴某(化名)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化名)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吴某(化名)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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