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凭录音欲独自继承房产 法院判决无效遗嘱!一名男子试图通过父亲生前的一段录音独自继承房产,但法院认定该录音缺少见证人,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属无效遗嘱。生活中,很多人以为长辈的口头承诺或录音可以作为继承依据,但实际上这些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被认可。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继承纠纷案。林某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了一栋房产,并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林某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林某儿子持一段录音主张继承房产,称录音中林某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林某女儿则认为自己在林某晚年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付出远超弟弟,房产应归自己所有。林某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独自继承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林某儿子提交的录音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上述关于录音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因林某未立有效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经查明,林某晚年患病期间主要由其女儿负责日常照料和医疗陪护,而其儿子在外务工鲜少回家,故法院判决案涉房产由林某女儿按70%的份额继承,林某儿子按30%的份额继承。该判决现已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常见的遗嘱形式及要求: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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